“套路贷”的“借款”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、财产的借口,所以“套路贷”是以“借款”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。“套路贷”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。
“套路贷”犯罪的基本特征:
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被告人对外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名义招揽生意,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,并以“违约金”、“保证金”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“阴阳合同”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。
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,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。
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,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“虚高借款”。
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小额贷款公司”或个人,或者“扮演”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
五是软硬兼施“索债”,或者提起虚假诉讼,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。
案例一:“房贷”类“套路贷”
【基本案情】
2013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,以被告人刘天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,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以“行业规矩”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比实际本金高出1至3倍的借条,月利率15%至30%不等,并让借款人当场持借条及现金拍照,借款人取得借款时要被扣除第一期利息。借款人王某借款后无力偿还,该集团采用上门催收、滋扰等方式逼迫王某多次借新款支付前债利息,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,将债务从最初的几万元垒高至几百万元,最终迫使王某以拆迁安置房抵债。
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赌博罪将刘天欢等18人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。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,判处刘天欢有期徒刑十八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百万元,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期。
【警示意义】
本案系“房贷”类“套路贷”。犯罪分子瞄准名下有房产的本地被害人,诱骗其借款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,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,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列全部款项的假象,再恶意垒高债务,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。
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:当出借方让自己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时,就要意识到这是“套路贷”,立即停止借款。一旦发现遭遇“套路贷”,要及时报警,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,不要因为惧怕不法分子的恐吓、威胁,而在“套路贷”的陷阱中越陷越深。
案例二:“车贷”类“套路贷”
【基本案情】
2016年以来,以被告人赵以军为首的恶势力团伙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共同出资、分工负责,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、汽车抵押合同,通过银行虚假走账而实际要求借款人当即交还的方法,刻意制造借款人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。后又通过言语威胁、强行开走被害人车辆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归还虚高借款,或将被害人车辆变卖。
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赵以军等人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赵以军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,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。
【警示意义】
本案系“车贷”类“套路贷”。犯罪团伙以无质押车辆贷款为诱饵吸引车主向其借款,再通过设置违约陷阱、肆意认定违约,或威胁向被害人家人揭发借款行为、强行控制被害人车辆等手段,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和行为强制,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。
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:借款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,不要轻信无资质的非正规公司或个人发布的“无利息、无担保、无抵押”的虚假宣传广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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